其他服務
聯系我們
咨詢熱線:021-31006509
公司股權繼承若干疑難問題指引(一)
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第一代民營企業家大多都已進入退休或垂暮之年,基于法律意識的不足,大多數企業家沒有在身前將公司股權的繼承問題系統有效規劃,導致身后因股權繼承問題糾紛不斷,衍生出一系列股權繼承的疑難問題,本指引就此予以釋惑。
2005年修訂后的《公司法》第76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該股東資格既包括股東的財產權,也包括基于財產權產生的身份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指引中所稱“公司”均指有限公司,股權繼承的障礙源自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股份公司由于純粹資合,故不存在有限公司中部分“人合”因素的干擾。
01、股東資格當然繼承
本指引所稱“公司股權當然繼承”是指,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僅依據個人意愿,在符合公司章程的條件下不用經過其他股東或股東會的同意,而自動取得股東資格的情況。
在司法實踐中,公司股權可以當然繼承。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商)終字第04210號民事判決認為:“《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據此,通常情況下,股東資格可以繼承。繼承人只要證明其為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而被繼承人是公司股東即可。其他股東只有證明公司章程有排除或限制繼承時新股東的加入,繼承人方不能自動取得股東資格?!?
02、繼承人繼承后股東人數多于50人,如何處理的問題
根據《公司法》第2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最多不能超過50人,當多個繼承人分別取得股東資格會突破有限責任公司人數上限時,應當由各繼承人協商轉讓其繼承份額,以使公司股東人數符合法定要求。
依據奚曉明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法律出版社2013年第3輯,P236。
03、特定身份股東的股權繼承問題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公務員享有繼承權。但是,根據我國《公務員法》的相關規定,公務員被禁止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因此,公務員不得繼承股權成為公司的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死亡后,其繼承人如果是公務員,其依法可以繼承的是該股東所擁有的股權相對應的財產權益,不能繼承股東資格或者股東地位。
奚曉明、金劍鋒:《公司訴訟理論與實務問題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P388-389。
04、被繼承人死亡之后,公司章程關于限制股東繼承人繼承的限制性規定不應溯及股權的繼承
案件名稱:李老某與某公司股權繼承糾紛上訴案。
審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成民終字第1936號民事判決 法院觀點:雖然2005年11月26日的《股東會決議》和《章程》明確了離開公 司包括股東死亡,股東資格的繼承要達到三分之二股東的同意,但該《股東會決議》和《章程》均形成或修改于李某死亡之后,其繼承人不應受其限制,本案應適用李某生前參與和制定的《股東會決議》和《章程》。原《股東會決議》和《章程》未對此 特殊情況作出規定,李老某繼承李某的股份并不違背當時股東的集體意志,也不違反當時《公司法》禁止性規定,所以,李老某要求繼承李某該部分股份的請求應當支持。
05、股權繼承中,其他股東無優先購買權
如前所述,股東資格原則上是自動繼承,除非公司章程對股東繼承有限制性的約定。即除過公司章程對股東資格繼承約定其他股東擁有優先購買權之外,原則上其他股東在股東資格繼承時沒有優先購買權。